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485號聲請人 張淑娟 上列聲請人張淑娟因與相對人 陳誌良 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張淑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