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479號聲請人 曾雅秀 上列聲請人曾雅秀因與相對人 江尚權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曾雅秀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相對人江尚權(住彰化縣○○市○○路0段00巷00號)之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省略)。二、確認相對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