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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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79號

聲請人 曾雅秀

上列聲請人曾雅秀因與相對人 江尚權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曾雅秀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江尚權(住彰化縣○○市○○路0段00巷00號)之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省略)。

二、確認相對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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