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470號聲請人 林煜翔 上列聲請人林煜翔因與相對人 林健華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煜翔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臺端之住居所(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參照)。二、表明如附表所示本票之「個別請求金額」。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