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486號聲請人 許世豪 上列聲請人許世豪因與相對人 宋銘峻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許世豪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本件票號WG0000000號本票之請求金額。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