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478號聲請人 林富峰 上列聲請人林富峰因與相對人 黃漢偉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富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5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二、確認臺端之住所址。三、確認相對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