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5年度花簡字第335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花簡字第335號
原   告  邱琮閔
被   告  方冠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元,由原
告負擔新臺幣玖佰玖拾元。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原起訴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
同)181,500元(如附件所示),嗣於言詞辯論時當庭變更,將
之列為先位請求,並增列備位依花蓮縣吉安鄉調解委員會
105年吉刑調字第18號調解筆錄(下稱系爭調解筆錄)請求被
告給付31,000元,被告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有起訴
狀、筆錄可參(卷4、43頁反面),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2
項規定,原告所為訴之追加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另補充:系爭調解
筆錄是我親自出席同意後簽名,根據該調解筆錄,被告已給
付29,000元,剩下31,000元未付。本件起訴的事實就如同鈞
院105年度花簡字第290號刑事簡易判決所載之犯罪事實,系
爭調解筆錄也是針對這個犯罪事實去做調解的。被告除了調
解日現場付給我1萬元,其他約定5日給付,但被告都拖到十
幾日才給付,而且是我請調解會的秘書打電話通知被告,他
才付款,因為被告老是沒有履行,造成我的困擾,所以我才
會又起訴請求賠償。並聲明:(一)先位聲明:如附件訴之聲
明所載;(二)備位依系爭調解筆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
31,000元。
三、被告則以:我沒辦法負擔那麼多,因為我打臨時工。系爭調
解筆錄是我親自出席同意後簽名,根據該調解筆錄,我忘記
已經付多少錢了,調解筆錄約定的金額我尚未付清。對於原
告備位請求部分,我同意給付等語資為抗辯。
四、本院之判斷:
(一)被告於民國104年10月22日下午3時30分許,在花蓮縣○○鄉
○○路○段(黃昏市場附近之7-11超商旁機車停車場),因與
原告發生口角,竟騎乘機車撞倒原告後,持修機車之工具毆
打原告,致原告受有唇之開放性傷口、肘、前臂及腕磨損或
擦傷、手磨損或擦傷、手指磨損或擦傷、髖、大腿、小腿及
踝磨損或擦傷之傷害(下稱系爭傷害事件)等情,業據原告提
出診斷證明書、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調
偵字第8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本院105年度花簡字第290
號刑事簡易判決為憑(卷6至8頁),並經本院調閱該刑事卷宗
核閱屬實,有附於該卷宗之兩造筆錄、診斷證明書、錄影翻
拍照片可參,是上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有明定。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
,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和解有使
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
利之效力,民法第736條、第737條定有明文。兩造就系爭傷
害事件之賠償事宜,已於105年2月2日在花蓮縣吉安鄉調解
委員會成立和解,並簽立系爭調解筆錄,約定內容略以:「
一、方冠穎(即被告)以6萬元賠償邱琮閔(即原告)本普通傷
害案件全部損害,1萬元賠償金於調解日給付邱琮閔,105年
3月5日給付1萬元,餘4萬元自105年4月5日起至105年5月5日
,於每月5日前每期給付2萬元,如有一期遲延視為全部到期
。二、雙方同意就本事件按調解成立內容履約,並就本事件
放棄其餘民事賠償請求權。」(卷26頁);該調解筆錄雖因被
告僅支付29,000元後即未依約履行致未送請本院核定(卷25
、27、28頁參照),然此僅使該調解筆錄未有鄉鎮市調解條
例第27條第2項所定效力,該調解筆錄性質上仍為民法和解
契約,兩造既同意就系爭傷害事件之賠償事宜成立和解,調
解筆錄即屬有效,依民法第737條規定,原告得依該調解筆
錄約定內容請求被告履行,且就所拋棄之其餘請求權,不得
再提起訴訟主張。故原告於調解成立後再行起訴,依侵權行
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其先位聲明所示,自屬無據,
不應准許,而其備位依系爭調解筆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
31,000元,即為有理,應予准許。
五、從而,原告依系爭調解筆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31,000元,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其餘請求
,為無理由,應併其假執行之聲請予以駁回,暨核定訴訟費
用為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兩造應負擔之金額如主文第3項
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書記官陳柏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