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小字第53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小字第五三一號
  原   告 戊○○○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即 林昌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壹佰零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
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五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佰壹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王俊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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