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附民字第八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許齡燕 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錦隆 律師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十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台幣陸拾陸萬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
被告乙○○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貳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一千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⒈被告乙○○係原告甲○○之配偶,兩人於民國七十五年五月十四日結婚,婚後
   育有二子,長子十四歲,就讀國中,次子十一歲就讀國小。詎被告丙○○明知
   被告乙○○為有婦之夫,具有相當社會地位及財力,竟於八十九年九月間介入
   原告婚姻,而與被告乙○○陸續發生親密關係,嗣於九十年四月一日為被告乙
   ○○產下一名女嬰,渠二人通姦犯行,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
   起公訴。
 ⒉被告丙○○係金紫爵酒店公關副理,未曾結婚已育有二名子女(目前已有三名
),於八十八年九月與被告乙○○發生親密關係,被告乙○○常藉詞在外不歸
,原告雖心生懷疑,卻查無實據,精神痛苦萬分。原告多次求助婦女協會進行
心理諮商,身心俱疲。被告二人隱瞞姦情一年多,終因被告丙○○懷孕而經他
人告知兩人姦情。被告丙○○向原告坦承其懷有被告乙○○的孩子,並嘲笑原
告不被丈夫疼愛卻還為之承擔鉅額稅務負債,真是傻透了。
 ⒊原告係台中商專畢業,婚後相夫教子,一切以家庭為重,並協助夫婿經營事業
。被告乙○○係光華高工畢業,二人胼手胝足共同奮鬥後,被告乙○○擁有昌
運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昌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出門亦皆
以高級車輛保時捷、賓士及進口三菱休旅車代步,並登上台中市仲介公會理事
長寶座,在業界享有相當盛名。
 ⒋本件被告二人通相姦之行為,已構成嚴重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份法益,
  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修正後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之規定,請求被
  告連帶賠償如聲明所示。
 三、對被告抗辯之陳述:被告乙○○財力甚為雄厚,且為逃避債務,將名下財產過
   戶予他人。被告二人不知悔改,惡性重大,造成原告精神莫大痛苦,原告請求
   非財產上之慰藉金一千萬元,並未過多。
 四、證據:提出戶籍謄本一份、名片影本一份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影本四份為證。
乙、被告乙○○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添
二、陳述:被告乙○○對其通姦之犯行,業已坦承不諱。按慰撫金之酌給標準與財
產上之損害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
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本件被告雖為昌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泉屋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昌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惟其投資之股權比例依序分別為
百分之0‧0二九、百分之0‧0五、百分之五,持有股權不高。而原告所提
車號0000000、NM─九六八六、A二─七三七0號三輛自用小轎車,
均係上開公司所有,非被告個人所有。足見被告經濟能力並不豐厚。且現逢經
濟不景氣,不動產市場幾近崩盤,上開三家公司之營運,亦非順利。另被告雖
擔任台中市仲介公會理事長,惟該公司係屬民間商業團體,為無給職,亦無任
何收入。被告二人現已分手,並無繼續交往,原告主張請求一千萬之慰撫金,
顯非適當。
 三、證據:提出股東名簿影本三份為證。
丙、被告丙○○方面:
被告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被告丙○○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
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應准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二人自八十八年九月起,連續多次發生性關係,而為通姦及相
姦,被告丙○○並因此於八十九年八月間懷孕,於00年0月0日產下一女。被
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等事實,有台灣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五九六號起訴書附卷可證,且為被
告乙○○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
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
者,亦同。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
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規定,於不
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
分別定有明文。被告二人為通姦及相姦之行為,自係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
害於原告。是原告主張其因被告二人通(相)姦,而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請求被
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應屬有據。
四、次按慰撫金之酌給標準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
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二二三
號判例要旨參照)。經查,被告之學歷為光華高工畢業,為現任台中市仲介公會
理事長,且為昌運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總額六百萬元)、昌運建設開發
有限公司(資本總額三千五百萬元)等公司之負責人,並兼任老鷹廣告事業股份
有限公司、愛因斯空間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之總經理,出入皆以賓士、保時捷等名
車代步,具有相當社會地位及財力,其陳稱目前一個月收入約為五、六萬元;被
告丙○○為高中畢業,原任酒店公關小姐(見刑案偵查卷警訊筆錄),育有三名
子女;原告為台中商專畢,婚後並未工作,育有二名子女,業據原告及被告乙○
陳明 在卷。爰審酌原告與被告乙○○業已結婚十五年餘,育有二子,被告二人
為通(相)姦行為,且產下一女,原告所受精神上之痛苦甚鉅,及上開兩造身分
地位、經濟狀況等有關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一千萬元,尚
屬過高,應以二百萬元為相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尚屬過高,不應准許。
五、從而,原告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二百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原告及被告乙○○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就原告勝訴
部分,經核依法並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
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
五條第一項前段、七十九條但書、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
三百九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 幸 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