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248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二四八О號
  原   告 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二十五萬四千一百二十五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二千五百四十四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二千四百九十九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威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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