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沙簡字第394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三九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三
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在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
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通知聯、移送聯、迴覆聯、存根聯內偽造之
謝億龍 」署押計陸枚(含指印貳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九條、修
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江奇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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