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二О八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沈秀華
被 告 甲○○即曹張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二О八號給付會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
三日下午四時0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程萬全
法院書記官 童淑敏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緣原告前參加被告為會首之互助會共二會,其中一會連同會
首為六十一會,自民國(下同)八十三年八月十五日起至八十七年六月十五日止
,另一會連同會首為三十一會,自八十五年二月五日起至八十七年八月五日止,
每月每會均係應納會款新臺幣(下同)壹萬元,而原告按月繳納會款,詎至八十
六年十月被告竟宣布倒會,原告依法自應可取回前繳納之會款共計四十三萬元會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互助會單貳紙及本票五十七張等為證。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做何聲明或陳述,
是自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起訴狀
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自九十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即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請求會款之案件,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童淑敏
法官程萬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