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補字第一四五號
聲 請 人 乙○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漢麒
送達代收人 蔡永茂
相 對 人 甲○科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聰 字
右原告與被告甲○科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柒萬玖仟捌佰零貳元,折合銀元壹拾貳萬陸仟
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貳佰陸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參仟柒佰玖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
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