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保險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保險字第56號原告庚○○○
甲○○丁○○己○○乙○○
七六號四戊○○
二號丙○○前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宜隆 律師複代理人 林達傑 律師被告美商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辛○○訴訟代理人 黃靜嘉 律師
楊佩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2月14日
書記官林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