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紀仲益選任辯護人林宜慶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紀仲益自民國壹佰零貳年壹月拾柒日起撤銷羈押,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紀仲益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自民國102年1月3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因被告紀仲益前因另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自102年1月3日起,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執助丙字第379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紙附卷可稽。被告紀仲益既因他案在監執行中,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情形,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黃思惠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