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9號原告詠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煌國 被告新加坡商森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2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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