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2號原告鴻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候瑞龍 被告 梁榕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5,333元(計算式:苗栗縣○○鎮○○段○○段○○○○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2,000元面積118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3=865,
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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