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3號原告 劉芳英 被告萬里虹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昌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5,5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