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小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苗小字第13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被告 吳忠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且經本院向警察機關查詢結果,亦查無被告之住居所資料,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