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6號原告 陳連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炎 等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兩造間就系爭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如有,請一併陳報約定租金數額。
二、被告陳炎、 陳阿富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查詢上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及一併具狀追加尚未為被告之繼承人為被告(繕本並逕寄送追加之被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