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撤緩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撤緩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撤緩字第8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仲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1年度苗交簡字第14
6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2年度執聲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仲舒緩刑之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聲請人所提事證,受刑人確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
4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之情形,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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