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5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木玲
許彩梅董月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2年度執聲字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鄧木玲、許彩梅及董月蕋等3人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93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鄧木玲、許彩梅及董月蕋等3人所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93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偵卷第23頁至第24頁)。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為仿冒商品乙節,有薈萃商標協會台灣連絡處出具之民國100年11月25日鑑定證明書、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出具之100年11月29日鑑定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表3張等附卷足佐(見警卷第24頁至第25頁、第31頁至第32頁、第34頁)。是上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刑事庭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書記官莊茹茵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仿冒CHANEL皮包│3個│├──┼─────────┼───┤│2.│仿冒LV皮包│6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