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4號聲請人 廖燕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碧珠 、 羅文宗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轉介兩造聲請調解,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轉介單內復未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因上開事由非不得補正,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聲請不合法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即陳報希望相對人賠償之金額)。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