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85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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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8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潘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28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潘田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更正如下: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1項第1行所載「經判決處有期徒
刑9月確定」,應更正為「經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6月,
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
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書記官黃啓銓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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