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786號
原 告 徐佩蘭
被 告 汪正一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有再請鑑定機關確認報告內容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
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書記官陳威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786號
原 告 徐佩蘭
被 告 汪正一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有再請鑑定機關確認報告內容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
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書記官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