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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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82號
聲請人雲林縣北港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清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蔡峻瑋 即 蔡政華 之繼承人、 蔡婷恩 即蔡政華之繼承人、 張伶榕 即 翁子捷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3月18日發生送達聲請人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