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35號

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邱龍彬

相對人 曾煥佾

曾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0年9月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其與債務人口福國際漁產品有限公司曾家祐 即新榮製冰廠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之清償,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9,6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0年8月30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茲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曾煥佾、曾家祐及債務人口福國際漁產品有限公司、曾家祐即新榮製冰廠與第三人 李金娟 於①110年12月7日、②111年9月21日、③112年8月28日、④113年3月15日、⑤113年8月8日共同簽發之本票5紙,票面金額為①5,633,000元、②13,500,000元、③13,035,000元、④8,500,000元、⑤4,600,000元,到期日均為113年11月9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經提示未獲清償,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5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渠等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均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35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口湖鄉

新北興

199

1365.98

全部

所有權人:曾煥佾。

002

雲林縣

口湖鄉

新北興

199-1

1730.90

全部

所有權人:曾煥佾。

003

雲林縣

口湖鄉

新北興

200

4953.85

全部

所有權人:曾煥佾。

004

雲林縣

口湖鄉

新北興

288

1100.64

全部

所有權人:曾家祐。

005

雲林縣

口湖鄉

金湖

185

134.25

全部

重測前:新港段256-99地號。

所有權人:曾煥佾。

006

雲林縣

口湖鄉

金湖

203

71.25

全部

重測前:新港段256-46地號。

所有權人:曾煥佾。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35號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備考

各層

合計

屋層數

範圍

001

23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

雲林縣○○鄉○○路0號

住家用、加強磚造、2層

一層66.08二層66.08

132.16

全部

重測前:新港段9建號。

所有權人:曾煥佾。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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