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6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遺產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二八號
原告甲○○被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代表人 邱政茂 局長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因遺產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光秀法官李協明法官簡慧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楊曜嘉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6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遺產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二八號
原告甲○○被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代表人 邱政茂 局長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因遺產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光秀法官李協明法官簡慧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楊曜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