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554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55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沖退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五四號
原告建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 律師
彭建寧 律師丁○○被告財政部高雄關稅局代表人 李榮達 局長訴訟代理人乙○○
丙○○右當事人間因沖退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日台財訴字第0九三00一0五二六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與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四0號沖退稅事件,合併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光秀法官李協明法官楊惠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李建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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