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366號原告 何清俊 被告 阮氏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亦為同法第77條之14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履行同居,因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4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3,000元,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越上開期間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附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家事庭審判長法官李正紀
法官詹朝傑法官郭躍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書記官林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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