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字第24號聲請人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代理人 黃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決戰時刻網路資訊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3月2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人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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