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0947號債權人健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樹清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金台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0年
5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請 陳明 健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金台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該裁定已於100年5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僅陳報債務人金台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相關資料到院,其餘資料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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