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亡字第1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訴訟代理人林惠萍失蹤人即相對人劉錦鸞失蹤前住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劉錦鸞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添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書記官楊慧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