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陳威豪 被告 徐冠淳
陳丁寅 張柏鈞 徐嘉偉 劉仲威 劉哲軒 于漢戎 上列被告徐冠淳、陳丁寅、張柏鈞、徐嘉偉、劉仲威、劉哲軒、于漢戎因強盜罪案件,經原告陳威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淑華
法官張宇葭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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