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抗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五二八號再抗告人 陳庭崧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0四年七月九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一0四年度台抗字第四二八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陳庭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洪佳濱
法官段景榕法官楊力進法官王梅英法官陳世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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