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抗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五二三號抗告人 劉明憲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十八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七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抗告人劉明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聲請再審駁回,依法不得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吳三龍法官黃瑞華法官韓金秀法官郭玫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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