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033號原告菱台股份有限公司(RYOTAICORPORATION)法定代理人本間宏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美金260,820元及遲延利息,而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故就原告請求外國通用貨幣部分自應以其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經查,本件原告係於民國103年11月4日起訴,有蓋用於其支付命令聲請狀之本院收文戳章可證,而該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為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30.692元,有臺灣銀行歷史營業時間牌告匯率查詢資料在卷可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005,087元(260,082×30.692=8,005,087,元以下四捨五入,其餘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2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79,79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婉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書記官黃雅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