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569號原告 徐國庭 被告 游家豐
游平茂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2658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秋月
法官丁智慧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