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07號原告 陳金霸 訴訟代理人 洪世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志明 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因原告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104年度救字第3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暫免原告上開裁判費之預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