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4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24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六一號上訴人 徐偉程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七日第二審判決(一○四年度上訴緝字第五號,起訴案號: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二年度偵字第二二四五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徐偉程因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黃瑞華法官郭玫利法官韓金秀法官吳三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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