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82號原告 范琇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怡茹 、 吳怡芳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捌萬元,應徵裁判費陸仟貳佰捌拾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仟柒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