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69號原告 許淑萍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 律師
陳怡妃 律師被告 吳陸輝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貳拾肆萬陸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書記官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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