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41號原告保瑞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盛保熙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建豐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陸拾叁萬肆仟玖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柒仟零叁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書記官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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