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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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41號聲請人 吳鯤陽 即附民被告上列聲請人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103年度附民續字第1號),聲請交付本院103年度易字第34號刑事毀損等案件之筆錄影本及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附民被告吳鯤陽因本件毀損等刑事案件經偵查及審理程序迄今已近4年,聲請人時難以記憶各次庭訊內容,而聲請交付之聲請人、 許純南 、 陳欣寧 、李崑定、 洪恢泉 等人之警詢筆錄、偵訊筆錄、第一審筆錄及法庭錄音光碟,均與聲請人被訴事實相關,爰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聲請交付上開刑事毀損等案件之卷內筆錄影本暨法庭錄音光碟云云。
二、查聲請人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491條規定,關於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當事人得請求閱覽卷宗內文書之規定,在附帶民事訴訟並不在準用之範圍,其他又無特別規定,自不得請求閱覽刑事卷宗、交付卷內筆錄影本及法庭錄音光碟,揆諸上揭說明,自難准許,應予駁回。至聲請人亦為上開刑事案件之被告,於符合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自得於刑事案件審判中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玉潔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