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6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甲○○因犯竊盜等罪,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吳進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6年12月20日│96年12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97年度偵緝字第│雲林地檢97年度偵緝字第││年度及案號│209號等│209號等│├───┬────┼────────────┼────────────┤│最後│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事實審├────┼────────────┼────────────┤││案號│97年度易字第760號│97年度易字第760號││├────┼────────────┼────────────┤││判決日期│97年10月29日│97年10月29日│├───┼────┼────────────┼────────────┤│確定│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判決├────┼────────────┼────────────┤││案號│97年度易字第760號│97年度易字第760號││├────┼────────────┼────────────┤││確定日期│97年11月17日│97年11月17日│├───┴────┼────────────┼────────────┤│備註│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3499│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3499│││號│號│└────────┴────────────┴────────────┘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4│├────────┼────────────┼────────────┤│罪名│竊盜│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年1月7日│97年7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97年度偵緝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7274││年度及案號│209號等│號│├───┬────┼────────────┼────────────┤│最後│法院│雲林地院│中高分院││事實審├────┼────────────┼────────────┤││案號│97年度易字第760號│98年度上易字第526號││├────┼────────────┼────────────┤││判決日期│97年10月29日│98年4月30日│├───┼────┼────────────┼────────────┤│確定│法院│雲林地院│中高分院││判決├────┼────────────┼────────────┤││案號│97年度易字第760號│98年度上易字第526號││├────┼────────────┼────────────┤││確定日期│97年11月17日│98年4月30日│├───┴────┼────────────┼────────────┤│備註│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3499│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3318│││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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