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國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國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國字第11號原告 湯桂賢 被告監察院法定代理人 王建煊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2月23日寄存送達於起訴狀所列原告住所之當地警察機關,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書記官潘惠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