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1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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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0年度附民字第117號原告 張蓬興 被告 高明慧 上列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起訴理由: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刑事部分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偵字4104號案件偵查中,並未起訴,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可稽,原告遽行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陳君鳳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鄭伊芸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