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6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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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62號聲請人 蘇秋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1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陶亞琴
法官黃柄縉法官楊蕙芬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書記官陳彥樺┌───────────────────────────────┐│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6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1│600│├──┼────────────┼────────┼───┼──┤│002│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00000-0│1│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