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71號原告祭祀公業 周嘉執 法定代理人 周存善 訴訟代理人 馮志剛 律師被告 鄒蔡惠美 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 律師
莊立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83,316元(計算式:土地面積76×公告現值233,99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552元,惟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66,142元,尚欠102,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書記官王怡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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