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74號聲請人捨得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迺嫻 訴訟代理人 江怡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7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月君┌─────────────────────────────────────────────┐│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首席財務管理顧問股│華南商業銀行敦化分│99年5月20日│10,500元│AD0000000│││份有限公司 林坤銘 │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