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2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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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20號聲請人 曾英琴 訴訟代理人 曾永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催字第23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月君┌────────────────────────────┐│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1│735│└──┴──────────┴───────┴───┴──┘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書記官王文心